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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修復、城市修補”的定義和工作要點
一、“生態修復、城市修補”的定義
“生態修復”,就是把“創造優良人居環境”作為中心目標,使城市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恢復到受干擾前的自然狀態,一方面將城市開發對生態系統的干擾降到最低;另一方面通過一系列手段恢復城市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能力,使其逐步具備克服和消除外部干擾的能力,促進生態系統在動態過程中不斷調整而趨于平衡。
“城市修補”,就是圍繞著“讓人民群眾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的目標,采用科學的規劃設計方法,以系統的、漸進的、有針對性的方式,不斷改善城市公共服務質量,不斷改進市政基礎設施條件,大力發掘、保護、傳承城市歷史文化,維系社會網絡,使城市功能體系及其承載的空間場所得到全面系統的修復、彌補和完善,使城市更加宜居、更具活力、更有特色。
二、“生態修復、城市修補”的工作要點
1. 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結合
如上所述,“生態修復、城市修補”是針對轉型時期產生的各種“城市病”和城市問題而提出的,問題導向是“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工作的基本思路。而且,“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并不獨立于其他城市工作,而是共同推動城市修復在既有方向上健康有序地發展,其工作成效也需要以實現城市發展目標為衡量標準。因此,“生態修復、城市修補”是一個著眼現在、實現未來的工作,既要綜合分析現有城市問題,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手段,按輕重緩急予以解決,又要服務于既定的城市發展目標,帶來城市生態環境、綜合品質、服務能力三方面的提升。
2. 規劃引導與行動實施相結合
“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工作首先覆蓋面廣,包含了規劃設計編制、政策法規制定和項目實施管理等多個系統,規劃、建筑、交通和景觀等多個專業;其次,工作層次深,包含了宏觀城市、中觀片區和微觀節點各個深度;最后,工作周期長,推進工作一環扣一環,近、中、遠期逐步見效。因此,“生態修復、城市修補”項目應以總體規劃為引領,整合資源,統籌全局,再分解任務逐類逐項編制專項規劃,制定實施框架,有周期、按步驟、持續漸進地實施落實,從而保證目標的正確實現和問題的有效解決。
3. 整體系統與局部重點相結合
城市具有系統性、開放性和復雜性的特征。“城市病”的出現不是城市局部出現問題,而是源自城市整體系統的落后;“城市病”也不是各個獨立的問題,而是由多個問題互相關聯、互相疊加產生的。為了維持既有城市系統的高效運轉和空間品質,城市問題的解決不允許“全面開花”“大拆大建”。因此,“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工作一方面要求“著眼全局”,系統性、整體性地理清城市問題的產生原因、程度、重點、難點和相互關系,以保證“對癥下藥”;另一方面又要“突出重點”,簡化思路,提高效率,集關鍵之力突破重點問題,以小博大,發揮示范和催化效用,最終“以點帶面,盤活全局”。
4. 政府統籌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治理城市問題,促進城市發展,是城市政府的本職工作,也是需要發動各種力量、聯動各種資源進行的系統性工作;“生態修復、城市修補”搭建的工作框架在未來也可能成為政府的常態化工作,可見政府的統籌是工作開展的根本前提。同時,城市問題的解決和城市的發展與全體市民息息相關,“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實施過程需要全體市民的共同參與,實施效果也需要全體市民的共同檢驗,此外“新型城鎮化”的過程也要求“以人為本”。因此,“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工作既要城市政府發揮自上而下的統籌作用,又要求呼應自下而上的民生需求,聽取公眾聲音,帶動社會參與,優先解決公眾急需解決的問題,改善與公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物質環境與服務水平,獲得社會的廣泛支持和認可。
5. 技術支撐與行政法規相結合
以科學的方法對城市轉型進行設計,“方法”是科學的核心所在。“生態修復、城市修補”是一種針對新時期城市轉型發展的重要科學方法,“技術支撐”是保證其過程科學、成果有效的前提,尤其是在不同層面運用城市設計的思路與手段,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風貌,營造空間環境品質;建立對城市生態過程的科學認識,以低擾動、近自然的修復方式,保護自然生態空間,修復生態網絡,恢復城市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能力。同時,“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又是一項城市治理工作,全面聯動的行政組織體系、明晰的責權劃分、詳細的工作方案、長效的監督機制、法律法規的支撐是保障“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工作有效實施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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