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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設計中關于道路紅線的規定有哪些?

新聞時間:2022-02-19 文章來源: 文章作者:admin
道路紅線有哪些規定

道路紅線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劃定,并在用地條件圖中明確標注。一般情況下,道路紅線之間的用地均為城市道路用地,不得隨意占用。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道路紅線建造。

(1)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等關系有如下幾種:

第一,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重合,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相連。這是場地與城市道路之間最常見的一般關系。

第二,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過場地。此時,場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屑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場地內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場地的建設使用范圍以道路紅線為界限。

第三,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分離,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不相連。這時,場地必須設置通路與城市道路相連,通路的最小寬度除應滿足場地的使用功能要求還應滿足不小于4mX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要求。

(2)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的建筑突出物為:

A.地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墻、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B.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C.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3)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a)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5m;
    b)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lm,并不應大于3m;
    c)3.0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m;
    d)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B.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的建筑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0m。

C.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D.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4)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筑控制線時,建筑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筑控制線,突出建筑控制線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5)屬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6)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的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否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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