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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管理辦法》全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林業和草原局、省文物局,廳機關相關處室局:
《甘肅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5年7月23日
甘肅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管理工作,依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 深入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自然資發〔2024〕14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范圍內實施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
第三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按照省負總責、市級監管、縣鄉實施的原則,各負其責,分級管理。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部署、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適時開展相關政策措施的制定,組織實施方案審批、整體驗收和成效評估等。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和監管所轄市域范圍內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對實施方案組織審核并上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開展項目階段性檢查、整體驗收初驗和竣工驗收審核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謀劃和管理縣域內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組織編制縣域范圍內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方案并上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步審核,負責制定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年度實施計劃,統籌縣域內的項目和資金整合,分年度核算新增耕地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開展階段性驗收、整體驗收的自驗。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渠道不亂、各負其責、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則,協調各部門共同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合理安排各部門的項目和資金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區域集中,負責本部門子項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包含選址申報、實施方案編制和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階段,實施周期一般為三年,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二章 選址申報
第六條 結合縣(市)、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以縣域為統籌單元,原則上以一個鄉鎮為實施單元;允許條件成熟的縣(市、區)結合實際探索開展跨鄉鎮整治。
第七條 有意愿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鄉鎮可積極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依據申報情況科學確定實施單元。
第八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鄉鎮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1.空間布局優化、耕地集中連片整治、建設用地騰挪盤活和生態環境質量提升潛力高,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的區域;
2.資源稟賦好,產業優勢強和產業對項目的實施支持力度明顯的區域;
3.所在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有較強的資金保障、組織協調、基層治理能力和當地群眾擁護支持的區域。
4.應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維護群眾權益,接受群眾監督,運用好村民議事決策機制,取得村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
第九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單元,組織相關部門編制項目選址建議書,項目選址建議書要達到預可研深度。
第十條 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申報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并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項目選址建議書。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對項目選址建議書進行審核,通過后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市級上報的項目選址建議書組織專家和相關處室審查,并開展實地踏勘,專家通過評審后,納入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儲備項目庫。
第三章 實施方案編制和審批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按實施單元共同編制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編制以縣(市)、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在縣域統籌謀劃的基礎上,以滿足底線要求為前提,以功能利用為導向,以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工作底圖,合理提出空間布局優化措施,明確整治目標、內容、標準、具體項目安排、資金保障措施和實施期限等。
第十三條 實施方案編制內容、成果和格式要求參照《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指南(試行)》,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實施方案內容完整、表述準確、圖數一致;
2.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統籌協調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產業項目布局等各類鄉村建設行動,分區分類安排子項目,編制項目建設規劃總圖;
3.保持空間布局總體穩定,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升、生態有改善,整治區域內建設用地面積不增加,城鎮開發邊界基本穩定,生態保護紅線保護目標不降低;
4.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的,堅持“總體穩定、微調優化”原則,重點對布局零星、破碎、散亂和配套設施不完善、不便耕種的地塊進行調整,調整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所涉鄉鎮永久基本農田劃定面積的5%;
5.涉及“三區三線”局部優化、零星分散低效用地整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地權屬調整等相關內容的,將調整內容統一納入實施方案,形成專章;
6.明確各子項目資金落實途徑,資金投入和產出平衡;
7.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原則上應在全域實施范圍內實現平衡,確因自然稟賦和地理條件限制等因素無法平衡的,可在縣域范圍內平衡;
8.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建設應符合當地特色文化保護和鄉村風貌傳承要求;
9.實施方案應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一致,涉及修改規劃,應經法定程序批準,其中涉及“三區三線”優化或調整的,應在實施方案批準后將整治區域逐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框定規劃底圖,并在相關子項目驗收后按程序逐級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數據,方可作為規劃管理、用地審批和執法的依據。其他有關規定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 深入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自然資發〔2024〕149號)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同實施單元的鄉鎮人民政府廣泛征詢村民意見,并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再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求涉及部門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取得一致性意見后,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縣級上報的實施方案開展論證審查工作,重點對涉及“三區三線”優化調整的內容進行論證,形成一致性意見后,將實施方案、縣級有關部門意見、市級審查意見等材料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組織相關處室局和專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復。
第十五條 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復的實施方案是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驗收、監督和評估的依據,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執行。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縣級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實施周期內有序開展各子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區域內各類子項目,按照政府和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要求,由各縣級相關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按程序分別進行審批、核準和備案;各縣級相關主管部門按年度將子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搭建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運營和管理平臺,有序引導村民積極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在職責明晰、監管有效的前提下,鼓勵縣級人民政府探索子項目整體立項審批的管理模式,簡化審批流程,統一進行工程設計,整體推進項目實施。實施時要依法依規履行立項和招投標程序,嚴格執行相關行業規范。
第二十條 在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過程中,因政策、資金和農民意愿等發生變化而造成整治難以按實施方案完成的,可進行實施方案調整。實施方案調整應按照“整治方向不偏移、整體目標不降低、底線思維不突破”的要求進行。
1.不涉及“三區三線”優化調整的,由子項目責任單位按照程序變更,并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2.涉及“三區三線”優化調整的,按相關程序執行;
3.涉及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范圍調整、實施期限延長和項目撤銷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實施方案調整方案或撤銷申請,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逐級審核。
第二十一條 支持鄉鎮人民政府選擇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經營主體協同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和鄉村產業項目建設。項目實施中,對于當地群眾可直接參與的,應鼓勵群眾以投工投勞等方式參與實施。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項目驗收分子項目驗收和整體驗收。子項目驗收按照“竣工一個驗收一個”原則,子項目驗收完成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自驗、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初驗、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終驗。
第二十三條 子項目驗收由縣級相關行業部門依據行業管理辦法及相關技術規范開展子項目驗收,并組織開展驗收報批、數據庫更新、地類變更等手續,其中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布局調整的項目,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收后,報自然資源部更新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及時向社會更新調整后的永久基本農田位置。
第二十四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整體實施完成后,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對照實施方案全面梳理核實項目總體實施情況和子項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內容,開展自驗并形成整體自驗報告,驗收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驗。
第二十五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驗收標準對項目完成情況開展初驗,驗收不合格的,督促縣級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初驗通過后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最終驗收。
第二十六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實施方案明確的各項工作任務,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驗收標準進行最終驗收。重點對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升、生態有改善,整治區域內建設用地總面積不增加,空間布局有優化等情況進行驗收并開展成效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子項目通過驗收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督促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監管;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落實權屬變更、明確后期管護責任,確保長期發揮效益。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落實資金整合主體責任,充分統籌財政資金、政策性資金、金融性資金等各類資金渠道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區域集中。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并保障其合理收益。鼓勵整治產生的生態新產品積極參與碳匯交易,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第二十九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耕地占補平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相關政策銜接,完善各類指標交易規則,優先在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區域開展交易,為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提供資金支持。
省級其他部門優先在整治區內安排高標準農田建設、國土綠化、清潔小流域綜合治理、和美鄉村建設、人居環境整治、文旅康養、產業導入等項目。
第三十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區域內子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各部門按相應行業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嚴格資金使用方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專賬核算、??顚S?、提高效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滯留、挪用、擠占、超范圍使用、超標準開支。
第七章 監督監管
第三十三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實施管理監督,在省級生態修復監管系統對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全過程監管,跟進整體實施情況;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監管。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子項目的日常監管工作,對實施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對于實施中出現明顯政策執行偏差的,及時叫停并督促整改;實施中出現負面清單情形的,應及時整改,整改不力的村莊應按規定調出整治區域。
第三十五條 對于實施中出現擅自擴大實施范圍、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實施方案、虛列項目成果、虛報補充耕地或騰退的建設用地節余指標、違規占用基本農田、違規變更“三區三線”劃定成果、違背群眾意愿搞大拆大建造成惡劣影響等各類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責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范圍內的新增耕地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分年度核算,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年度核算報告,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形成年度核算復核意見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檔案實行電子和紙質檔案一體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子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并在子項目驗收后將子項目檔案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檔案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和保管工作;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電子化檔案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甘肅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附件: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Word??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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